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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民间借贷诉讼中只有借条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08-23 点击量:194

          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经常发生,因为金额不大或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的,起诉后举证难,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是只有借条也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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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也就是说,在诉讼中被告抗辩虽然出具了借条,但没有实际收到借款的,原告作为债权人还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际出借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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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由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仅有借条打官司、提起诉讼还是存在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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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里,笔者作为执业律师提示两个细节:

          第一,以现金方式交付需要注意什么?现金交付后,在被告抗辩未收到借款的诉讼中,法院往往会根据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经济实力来考虑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如果借款金额为十几万、几十万甚至是更多,在手机转账普遍的当下,采取现金交付的可能性就比较小。为了降低风险,建议在出借大笔借款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来保留相应支付凭证。未通过银行转账的,也可结合借款时的取现记录、被告按借条约定支付利息的付息记录、催款短信或者电话录音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补充证明。

          第二,以其他方式提供借款的,在生活中往往表现为代被告支付欠款或他人代收款项等情形,也就是说借款没有直接支付到被告名下,而是支付给被告指定的账户中或代收人手中,在这种情况下,建议进行书面约定。否则,一旦被告作为债务人抗辩其与原告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就加重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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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更多的发生在熟人和亲朋好友之间,因为与素不相识的人很难产生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千万不要嫌麻烦,一定要留下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的痕迹,记住“借钱容易还钱难”,宁可“先小人后君子”,保存已经付款的凭据才是王道。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田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