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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言:关于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这个问题,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第一版(总第43集)指导性案例《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
  • 基本案情:刘李某系刘某与李某的婚生子。诉争房屋系刘某于2005年购买并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李某与刘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条财产处理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即诉争房屋,现协商归男方和儿子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刘李某的名字”。2010年6月,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配合刘李某将诉争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刘某辩称:诉争房
  • 近日,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关注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自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但是,因吴幽没能履行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 刑事证明标准一直坚持着“以事实为基础,证据确实充分”。现代刑事诉讼,审判是最终的关键阶段,在此阶段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将得到最终的确定。法庭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作出最终的权威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刑事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极为重要。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主要条款如下:
  • 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