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主义“,是一个在当今社会日渐流行的词汇,那么,何为“利己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只顾自己利益而不顾别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思想。其典型特征是:从极端自私的自我欲望和个人目的出发,不择手段地追逐名利、地位和享受。利己主义思想产生于私有制社会,有学者认为中国先秦时期的思想家杨朱“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言下之意:不为外物所扰,潇洒自在。哪怕是我稍微做点什么就会造福世界,但是我没想这么做的时候,谁也没法强迫我。礼教无法束缚我,强权不能压制我,道德绑架对我本心无效。)的主张,是古代利己主义思想的典型代表,由于其极端地“重己”“为我”而落下了千古骂名。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利己主义被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完整的道德学说。
贵州星秩序律师事务所本期读书会的推荐书籍是由娄文丹律师推荐的《罗生门》,该书的作者芥川龙之介描写了一个普通人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堕落的全过程。在利己主义的影响下,违反道德、损害别人利益,均是利己主义者为达到自己愿望的手段。这篇文章描述了人性由善变恶的过程,显示出在利己主义面前人们的价值观的脆弱。纵观当今社会,物欲横流,物质至上,实用至上,利己主义泛滥横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并且如今的利己主义者形式已不同于以往,它多了一层含义--精致。精致利己主义者这一概念是北大教授钱理群提出的,他指出,精致利己主义者是一群智商中上,处于中产阶级以上的一个群体,以手中掌握的资源为依托,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通过各种损人利己或者利己不利他的手段、方法来达成一己之目标。
不得不说,面对有限的资源,面对与日俱增的生活压力,每个人都铆足了劲儿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但争取自己的权益不应以牺牲被人的利益为代价,正如法律中所倡导的,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边界的权利不是正当权利。我们不应做利益的奴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我想这正是《罗生门》的目的:让读者深刻体会到利己主义的危害性和可怕性,从而反省自己在当下社会里的行为。
从利己主义的思想、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无非就是个人利益的追逐和保护。可以肯定地说,无论是从宪法到各个部门法,再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冲突时、与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矛盾时,又该怎么协调或维权呢?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是协调一致的, 并非必然发生冲突。一般只是在下述三种情况下才会产生冲突:一是利益主体追求不正当利益;二是在国家遭受外敌入侵而不得不实行战时的特殊政策,或因国家政权受到威胁,或国家稳定受到大的干扰而采取临时性的政策或措施;三是因国家遭遇大的 自然灾害而不得不实行暂时的特殊政策。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国家采取的特殊政策往往会影响甚至损害部分集体或个人的利益, 但因这种特殊政策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尊严,或克服遇到的暂时的困难,这时单向服从的要求才是合理的、合乎道德的,而且国家要给予利益受到损失的相关的集体、个人相应的补偿。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偶尔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下对集体和个人 的要求推广到大量的、日常的一般情况之中。同时,利益冲突又有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种类型,而非对抗性的利益冲突是更为常见的冲突类型,就其实质而言,它是根本利益一致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表现,解决冲突的方式是冲突双方可以通过适 当的方式协调处理而并非以牺牲个人利益或集体利益为唯一手段。人民群众的绝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好公民,他们关心、追求的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和谐或协调发展。因此,当三者利益发生冲突时,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不讲条件地采取单向服从的方式。这种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应深入人心,并成为基本的道德要求。从本质上讲,三者利益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相互转化,互利共生。国家 正当利益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的保障,国家利益的实现, 必然体现、促进和保障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集体正当利益是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实现的中介,集体利益的实现,必然增进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正当利益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实现的基础和最终目的,个人利益在实现的同时,也在增进、扩大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总量,为集体和国家做着贡献。
我们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决定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实现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利益。人民虽然是个抽象概念,但人民利益在其现实性上就是由组成人民的每一个个体和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
下期预告:《认知驱动》周琳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铁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