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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发生中断?

发布时间:2022-08-08 点击量: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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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诉讼时效对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就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所以在维权的道路上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那么在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中断的效果呢?


           对此,实务中存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看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被告。倘若起诉状副本有送达到被告,那么此时即使权利人撤诉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反之则不然。该观点主要认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应该是向义务人主张,那么其主张权利的意思应该向义务人表达,也就是说义务人要知晓,如果权利人只是向法院起诉,但义务人并不知晓,那么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毕竟法院只是作为居中裁判者对案件进行审理,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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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只要当事人起诉,无论起诉状副本是否送达当事人,即使其起诉后撤诉,均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主要依据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为此,笔者查询了大量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关键词,显示一百多个案例,为此笔者挑选了部分,法院都是按照第二种观点裁判。笔者也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并没有要求起诉状副本要求送达被告,只规定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即为裁判上的请求,也就是说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法院即生效,而不受法院受理或起诉状送达的限制,毕竟送达不是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其次,作为普通民众,对法律并不是十分的了解熟悉,不应对其苛责要求过高;最后,从《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将原《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延长至“三年”,可以看出民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不是限制权利人实现权利或苛求权利人行使权利。

   附相关案例

(2018)京03民终15171号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李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