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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与非罪

发布时间:2022-09-02 点击量:231

          一、关于罪名的源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是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而来,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15年11月1日开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罪名的内涵和外延,随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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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罪名概念差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在现行《刑法》“妨害司法罪”的章节里,其侵害的法益是正常的司法追诉活动。《刑法》第312条将该罪名定义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该罪名作为下游犯罪涉及的罪名,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章节里,其侵害的法益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刑法》第287条之二将该罪名定义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因此,两罪在概念定义上已有较明显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多适用于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完成后,对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等。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针对各种网络犯罪,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使网络犯罪行为得以完成。


          上述两罪的罪行特征不同,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处阶段和所起作用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犯罪所得”指上游犯罪既遂后所得,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受害人的财产已由上游犯罪控制,为逃避司法机关查处而进行转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通过网络媒介帮助他人完成犯罪行为,通常是在所帮助的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即被帮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是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犯罪所得还未形成。即是若无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存在,上游犯罪无法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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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其中,提供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最为常见。


          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最后,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指向的对象不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对象是对特定行为的明知,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程度要低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使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带有兜底、堵截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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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明知的对象是特定物、特殊物的明知,系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不要求其明知具体的上游犯罪。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的数量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从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来看,2022年上半年起诉涉嫌帮信犯罪就达6.4万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此频发,如何有效避雷呢?笔者建议:不要将银行卡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要提供任何技术上的帮助;明知他人(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要提供引流服务。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