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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未兑现捐赠被起诉,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3-04-10 点击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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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则“校友未兑现1100万元捐赠被母校起诉”的消息引发关注


          2019年,中国矿业大学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当时,这是中国矿业大学自成立后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但是,因吴幽没能履行捐款承诺,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告上法庭。


          2022年,吴幽因未履行捐赠协议,被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起诉。


          据公开资料,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吴幽需于2022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0万元,余款900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之后吴幽仍未履约付款,2023年1月3日,吴幽被首次执行,执行标的为11048900元。


          2月21日,吴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吴幽发出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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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矿业大学新闻网在此前报道中公布了吴幽捐款的用途,报道指出,吴幽回报母校,鼎力支持母校“双一流”建设和人才培养,吴幽的捐赠用于在母校基金会设立高端人才计划基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海外实习基金、名人名师讲座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


          那么,我们就一起来讨论一下承诺捐赠、但不兑现被起诉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 承诺捐赠不兑现,可以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符合普通人之间的“人情来往”,就是答应赠送给你的,给不给得看我心情。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公益捐赠如果承诺而不捐,是不行的。这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开“空头支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规定了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情况。具体来说,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的情形: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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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回到校友承诺捐赠1100万元却不兑现一案,被母校告上法庭这事,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到底是有钱不捐,还是因经济状况恶化导致无钱可捐,要视情形而定。但必须明确的是,公益捐赠是项严肃的事情,公开承诺或签了合同的,是要兑现的,并非儿戏。如果承诺后有困难,也应当根据规定报告并说明情况,不能不了了之,否则,起诉你没商量。




撰稿人:星秩序实习律师聂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