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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形式及解除后“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的认定、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3-12-11 点击量:58

          一、前言

          在劳动合同法中,将劳动合同纠纷所指向的主体通常归纳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但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弱势地位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后的维权途径和基本的法律规定不太熟悉,故本文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拟就劳动争议纠纷中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形式及解除后“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的法律认定,笔者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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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形式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几种:

          1、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2、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如辞职等,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律师解读:劳动者具有单方无过错解除权,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需用人单位同意,更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的时间限制。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解读:该条属于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5、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解读:该条属于因劳动者自身能力不足、身体健康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下,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6、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属于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需要裁员的情形,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7、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读:该条属于客观原因下的劳动关系解除,依据该条第(一)、(四)、(五)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与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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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建议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最好不要主动辞职,不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不到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最好让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者被开除。

       (二)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劳动者可以直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无需通知用人单位,也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实际用工之后,应当尽快给劳动者缴纳相关社保,该行为既保障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利益,也避免了劳动者后期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的必要。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卫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