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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12-15 点击量:75

          1、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是当然终止,也不是自动终止。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合同期满和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都是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类推适用该规定,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行使终止权的条件下,应当认为劳动关系存续;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其实质是当劳动者到达法定年龄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权利,如劳动关系双方均未行使终止权,应当认为劳动合同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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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劳动者达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用人单位欲终止其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区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未能缴费满15年有过错,如果无过错,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反之,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也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领取养老保险金,被用人单位新录用工作,双方之间身份关系如何认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4、劳动者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工作期间受伤,是否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均予以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时间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劳动者虽因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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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直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损失赔偿款?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之规定,如果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并且可以分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相应数额,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月工资余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铁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