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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我所牟征武律师(团队)承办的全省首起以“脑死亡时间”认定为职工死亡时间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再审告捷

发布时间:2024-04-10 点击量:59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行申74 号《再审裁定书》,裁定驳回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再审申请,维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该案再审胜诉,标志着我所牟征武律师(团队)承办的,贵州省第一起以“脑死亡时间”认定为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时间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历时两年,历经一审(两次)、二审和再审程序,最终画上圆满句号,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委托人(职工家属)的合法权益。该案将会对贵州省甚至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司法(审判)实务产生重要影响,下一步我所将积极进行典型案例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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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鲍某系安顺市某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环卫工人,于2022年4月1日16时44分许,在从事清扫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脑干出血)晕倒,被紧急送往安顺市妇幼保健院救治,后转入安顺市人民医院。病例档案载明,2022年4月3日13时12分,脑电图监测报告诊断鲍某“符合脑死亡判定标准”,2022年4月3日15时30分,安顺市人民医院邀请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脑死亡判定专家组对鲍某进行脑功能判定,判定鲍某为不可逆昏迷,瞳孔对光反射消失,角膜反射、眼前庭反射等均消失,自主呼吸停止,认定鲍某脑死亡状态。

在医生明确告知鲍某已无抢救生还可能性、处于脑死亡状态的情况下,鲍某家属本着帮助他人的善良用心,同意将鲍某的心脏、肝脏等器官进行器官捐赠,因而同意医生对鲍某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救治措施,以维持其生命体征。2022年4月3日23时45分,为了配合器官捐赠、维持捐赠器官的“活体性”,鲍某被转至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但最终鲍某父亲不同意捐献器官,捐赠事宜未成。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转回安顺家中的途中,缺乏呼吸辅助设备后的鲍某随即“死亡”,失去生命体征。

鲍某“死亡”后,用人单位配合家属积极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但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均以鲍某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因此委托我所牟征武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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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委托之后,成立以牟征武律师为负责人的律师团队负责本案。团队成员之间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查阅、汇编了大量工伤(死亡)认定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检索了全国近百件“脑死亡”相关案例,形成详细的案件检索报告和报告表;系统整理了案件多项证据材料,形成证据清单,梳理质证要点;多次就案件召开研讨会议,就案件的难点、要点进行专题讨论。为了论证鲍某被送往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是维持捐赠器官的“活体性”而采取的医疗行为,不是为了挽救鲍某生命的正常救治行为,团队代理律师专门请教了省内器官移植方面的权威专家,了解了器官捐赠方面的专业知识,经整理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流程和规范(2019版)》等重要材料,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最终,各级法院法官本着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初心,顶住各方压力,作出公正判决(裁决),撤销安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 60日内对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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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星秩序律师牟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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