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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秩序视角|《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读,这些规定与你息息相关》

发布时间:2025-04-29 点击量:10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细化规定,直接影响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认定等关键权益。本文梳理以下几个变化,帮你读懂新规如何守护“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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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因离婚或原配死亡转为有效。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如果重婚中存在善意的一方,他(她)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害。

相关法条: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规制“离婚逃债”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有的夫妻通过协商将财产转移给不负有债务的一方,就是通过这种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情形,那么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三、网络打赏款项处理与“婚外情”赠与

          大额打赏可以认定为“挥霍”,婚外情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受害方可主张少分财产,亦可追回赠与财产。无论是网络打赏、还是“婚外情”赠与财务的行为,都与我国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相违背,而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处分婚内共同财产,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该行为被认定无效后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为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并有权追回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婚前父母帮买房,归属权更明确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共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比如一方父母出资20%,另一方父母出资80%,原则上会判定房屋归出资80%那一方父母所有,但是给予另一方的补偿,那不一定就是20%原则上如果一方父母出全资的,保护出资人的利益,但是我们要根据婚姻家庭的特殊情况,要保护对于婚姻家庭付出的一方,尊重他付出的价值,也引导大家不要再关注加名、登记,在离婚的情况下,司法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付出情况来综合考量,最终来平衡双方的出资情况,能够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相关法条: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五、子女抚养:严厉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首先是快速制止不法行为,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行为禁令的方式,让孩子快速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第二,就是在一方还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我们在监护权纠纷案件中,明确可以判决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第三,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形作为对其不利的因素,优先考虑由另外一方抚养。注重儿童权益,避免将孩子作为离婚博弈工具。

          相关法条: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得随意撤销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此外,对于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第二十条  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七、“全职太太/先生”补偿标准细化

          家务劳动补偿不再局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使共同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也可在离婚时主张补偿。法院需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婚姻存续时间、另一方经济能力等因素合理裁量。  

          相关法条: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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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解释二》的出台,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清晰的裁判尺度。但法律终究是底线,夫妻间的信任与包容才是幸福家庭的基石。




撰稿人:星秩序律师李韵